1、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
1)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 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 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 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 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 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 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 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2、雙軟認定通過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1)軟件產品登記生效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2)軟件企業通過認定后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我國境內新辦軟 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